2009 年 5 月 10 日,王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 2 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 6 个月,在试用期内工资 500 元(当地最低工资 600 元),试用期满后公司开始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调为 1000 元。2010 年 3月,王某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公司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甲公司决定立即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以自己已怀孕 1 个月为由,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问:
(1)王某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
(2)甲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
(3)假设双方合同到期正常终止,甲公司可以不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是什么?
请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