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1日,员工与公司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
2009年11月30日,员工因个人原因通过电子邮件提出辞职后又口头表示愿意留在公司。
2009年12月8日,因不满员工的表现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同意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25日解除但就补偿条件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自2009年12月9日起,双方继续就补偿条件进行协商。公司支付员工工资至2009年12月25日。
2010年3月12日,公司通过EMS向员工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10年3月5日表明公司不接受员工提出的补偿条件双方劳动关系于2009年12月25日解除合同
问
1、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是否应向员工支付2009年12月26日至2010年3月5日期间的工资?
请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