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华达贸易商行于1月份向某服装厂订购了一批童装,总价值18万元。华达贸易商行预付了货款的20%即3.6万元,约定年底交货,2月需方打电话给服装厂的厂长要求变动一下童装的部分花色,当时厂长不在,接电话的人员草草记下电话内容后,就忘了此事,等到3月中供方将童装交给需方时,需方才发现,童装的花色并未变更,仍和合同规定的一样,需方询问供方厂长时,供方说并不知道需方要求变更花色,需方说在2月底打过电话,供方接电话之人见闯了祸就矢口否认接过此电话,需方即以供方违约为由拒付货款,供方见要不回货款,即提起诉讼,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支持货款及违约金。
【问题】本案中,合同的变更成立吗?法院应怎样审理此案?
分析步骤:
1.请回忆合同变更的条件和内容
2.请结合案例情节分析。
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