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9年7月,王某委托北京市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公司)为其代办购买本市菜市口地区一间平房的全部手续,王某向该咨询公司交纳了20万元定金,并与其签订了定金收付书,其中约定:王某委托咨询公司购买坐落于菜市口的房屋,总金额为500万元,王某交付定金20万元;总周期为15日,如购房未成功咨询公司应如数退还王某定金。在履行期限即将届满的第十四天,某咨询公司电话通知王某,代购义务无法履行,要求王某取回定金。王某不同意,即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定金。
【问题】根据定金合同的有关原理,谈谈对本案的看法。
【活动步骤】
请认真学习电子学材《合同的担保》及视频资源,并仔细阅读案例,思考【问题】,形成自己的观点,并发表到任务帖之后。
【参与要求】
(1)运用掌握的合同法学理论和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观点明确,逻辑严谨,说理充分,层次清晰,文字通畅;
(3)不得抄袭。
提示:分析本题目,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明确定金适用的情形,尤其在通过中介来进行交易时,一定要明确法律关系,如果支付了定金,但是,没有明确是在哪个合同关系中的定金,很有可能不能得到定金规则的保护。
参考法条: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