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附随单据骗取财物案
活动时间
45分钟
活动目的
本活动的目的在于通过案例讨论来掌握信用证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加深对信用证诈骗罪的理解和掌握。
案情
【案情】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1月,以某贸易公司的名义,与中国欧美进出口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进口3万立方米胶合板的代理协议。黄某仅进口5500余立方米胶合板(价值280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2298万余元),使用伪造的提单、发票、装箱单等信用证附随单据,将中国欧美进出口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开具的总金额1425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11687万余元)远期信用证资金转回国内并兑换人民币后,将其中人民币9389万余元非法占有。被告人黄某于2014年5月28日到某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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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刑法》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问题
1.黄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
2.信用证与信用卡犯罪的异同是什么?
注意
本活动为小组讨论,由老师将学生3人一组,不足3人的自成一组,同时各小组推选本组发言人,依照问题顺序作答试题,并以跟帖的形式发表到任务帖上。
姓名:
问题1:黄某行为的定性+理由
问题2:总结信用证与信用卡犯罪的异同
北开北京开放大学金融犯罪5.3(3)使用附随单据骗取财物案学期最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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