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开北京开放大学金融犯罪3.2(4)“虚假宣传”骗取财物案最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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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骗取财物案
活动时间
45分钟
活动目的
本活动的目的在于通过案例讨论来掌握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加深对集资诈骗罪的理解和掌握。
案情
【案情】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伙同史某、叶某、杨某(在逃)等人先后在四川省成都市、江苏省无锡市注册成立天津海之龙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和无锡分公司。刘某等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虚构该基金产业可产生巨额利润的事实,并向投资人许诺高额利息,从而以投资基金形式向社会非法募集资金。其中,在成都市骗取111人共计人民币599余万元,在无锡市骗取104人共计人民币550余万元。被告人刘某共计骗取人民币3400余万元。其中1700余万元被其用于购买农机、酒、车辆及租用土地、草原等,其他款项去向不清。案发后,公安机关仅扣押农机49台、丰田吉普车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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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刑法》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题
刘某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注意
本活动为自由发言,同学们认真整理答题思路,而后将你的答案形成书面文字,并充分说明理由,按照问题的顺序来作答,并以跟帖的形式发表到任务帖上。
姓名:
问题:刘某行为的定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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