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分讨论(3分)
活动目的:帮助学生更好理解把握行政程序相关知识
假酒处罚案
2012年9月30日,河南省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人员对河南省孟州市电业乐万家有限责任公司经销的商品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五粮液”酒防伪标签无暗记标记,涉嫌假冒,遂当场对该公司的177瓶“五粮液”酒进行了封存,并在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提取酒样品,经中国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五粮液产品。之后,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剩余的176瓶“五粮液”酒予以登记扣押。由于此案涉及货值金额和社会影响较大,孟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将此案移交给该局上级单位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同年11月26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确认该公司经销的“五粮液”酒系以假充真产品,已违反了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9条的规定,将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50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要求该公司在11月28日前将陈述意见送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并说明如要求公开听证,应于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该公司在收到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送达告知书的当天,就用邮政快件邮送了陈述意见,同时提出公开听证的申请。次日,即11月29日,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向该公司送达了(豫焦)质技监罚字[2002]第06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停责令止销售以假充真的“五粮液”酒。(2)……“
【问题】
焦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违法之处有哪些?
【活动步骤】
.每一位同学根据以上讨论和思考,形成自己的答案,以跟帖形式发在任务帖之后。
【答题思路】
结合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知识进行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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