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开北京开放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7计分学习活动:张某诉天津某大学案最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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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分讨论

活动目的:明确行政主体的资格及其范围

张某诉天津某大学案

原告张某是天津某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教育专业2008级本科生。2012年3月17日,在学院组织的“英语学科教学论”考试中,张某因请假联系工作不能返回参加考试,请他人代考,被监考教师发现并上报学院。校方于3月24日作出《关于对外国语学院学生张某考试作弊问题的处理决定》,给予原告开除学籍处分。庭审中,原告张某诉称,自己平时学习成绩优异。3月17日临时举行的“英语学科教学论”考试,因请假不能返回,仓促之下请他人代考。事后也作了深刻检讨,主观上积极承认错误,但是校方仍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开除学籍的处分明显不当。为此,张某请求天津二中院撤销被告天津某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

【问题】本案中高等学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请说明理由。

【活动步骤】

运用掌握的法学理论和社会知识思考形成你的观点和理由,

【答题思路】

本题考查的是行政主体的资格以及类型问题,高等院校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资格,我们可以根据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加以区分,也可以牢记行政主体的典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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