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5月,甲为筹集做生意的款项,向其好友丙借款30万元,但因没有预想中的收益,甲一直迟迟未归还丙的借款。丙多次要求甲还钱却没有结果,遂于2014年3月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借款关系有效,甲应归还对丙的借款,但甲一直没有履行,丙只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甲已没有多少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甲却在此之前与同学乙各自出资30万元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还是该公司的董事。该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并不是很好,目前可能够用于清偿债务的财产也就在30万元左右。
丙认为甲之所以投资30万元与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目的就是借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来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要求揭开公司面纱,让甲抽回其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用来偿还欠其的债务。
【问题】
丙的要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丙的债权可如何实现?
参与步骤(选择角色,支持己方,反驳他方):
⑴请您分析【案情】,研习【问题】,形成自己的观点。
⑵请您选择自己的角色(甲、乙或丙),以您选择的角色的立场,提出主张,并说明理由,并以跟帖的形式发表到任务帖之后。老师将对您的跟帖进行评分,最高分为2分。
⑶至少查看3个其他角色人发的帖子,并至少对其中一个帖子进行反驳,须给出你的理由。老师将对您的反驳进行评分,最高分为2分。
参与要求:
⑴根据现行法及法理知识,提出主张、反驳,并说明理由;
⑵提出的主张,必须回应【问题】;
⑶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⑷禁止抄袭,需要使用自己的语言参与讨论。
解题提示:思考本题是否属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
可能涉及的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北开北京开放大学公司法1.10计分讨论:丙向甲催债案最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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