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日公司与员工签订了期限自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
员工入职后任公司策划部经理月工资为20000元。
因组织架构调整自2010年3月1日起公司将员工的职位调整为副经理,月工资调整为15000元并实际履行。公司曾通过电子邮件与员工进行过沟通,员工既未表示同意也未表示反对双方也未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2010年8月员工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自2010年9月起将工资恢复至20000元并支付2010年3月至2010年7月的工资差额及50%赔偿金。
问:
1、公司调整员工岗位及工资的行为是否有效
请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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